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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清理规范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申请材料中有关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
来源:江苏能源监管办    时间:2015-7-10
 

 

关于清理规范承装电力设施许可

申请材料中有关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

 

各有关企业:

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减轻企业负担,根据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清理规范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申请材料中有关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》(国能综资质[2015]321号)要求,现就清理规范我省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申请材料中涉及中介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,依据原国家电监会《关于印发〈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〉等五个格式文本的通知》(资质办〔2010〕5号)确定的现行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(以下简称“许可证”)申请附件材料中,需申请人提供的下列证明文件不再要求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:

1.生产经营场所、专业试验室(场、厅)的实地资产核查报告(附件十);

2.净资产审核报告(附件十一);

3.工程收入审核报告(附件十二);

4.自有机具设备实物资产状况核查及资产财务状况报告(附件十三);

5.分立单位的业绩证明材料(附件十八)。

二、取消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后,许可证申请相关附件材料由企业自行编制后提供:

1. 附件十: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。其中是自有场所的,提供产权证复印件;是租赁场所的,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材料;

2.附件十一:提供企业资产负债表(提交电子申报材料之前三个月内);

3.附件十二:申请或延续三级及以上承装类的,提供相关年度的工程合同、竣工验收报告、决算书以及施工收入汇总表(自行剔除工程合同中土建、设备等部分,仅计算安装费用)。申请或延续三级及以上承修、承试类的,提供工程合同和工程收入收款凭证或证明;

4.附件十三:提供主要设备及机具明细表,设备及机具购置发票复印件;

5.附件十八:分立申请企业提供分立后各单位承继原单位从事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业务业绩的情况,提供有关业绩及收入证明材料。

三、各申请人要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,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,一经发现,依据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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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年7月7日